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