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救援站、训练基地、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设施、消防信息工程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