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装备建设、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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