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承担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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