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专职消防队员或者消防文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