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救援装备,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根据消防救援工作需要,组建机动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石化、山岳、水域、地质灾害、空勤、急救、核生化等消防救援专业力量。 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建设水上或者水陆消防救援站。 距离消防救援站较远的全国重点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各类园区、国家公园、工矿区、港口、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环岛旅游公路的驿站,应当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救援力量。 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和建筑总面积达到五十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