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