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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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考...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以及部门所负有...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统计、财政等部...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自评报...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生态环...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未完成的,经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核实后,对考核...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和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负责考核评价和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有关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情形的,应...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对其考核评...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