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地区,一年内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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