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