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和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上优先考虑。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