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负责考核评价和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由其上级机关,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