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存在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其上级机关,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情形的,应当向相关责任人的上级机关,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