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对其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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