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在职、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