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以及部门所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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