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向负责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提交自评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