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统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