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