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提供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流转、融资增信、证据保全、权利救济等公证服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可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办理知识产权涉外公证业务,不受执业区域限制。 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异地协作,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