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举办展览、交易等展会活动,展会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规性书面承诺或者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展会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其参加展会相关活动。 展会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展会规模、期限等情况,自行或者与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 参展项目被权利人递交书面材料投诉侵权的,展会举办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参展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未侵权证明。参展方未提供的,展会举办单位应当责令参展方撤出该参展项目;不能撤出项目的,应当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认定参展方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展会举办单位责令参展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