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明确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