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