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九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禁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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