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确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的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