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