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获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