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2-03-01 共 8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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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 第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观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海洋观测预报人才,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观测预报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海洋观测预报人才,促进海洋观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第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编制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第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七条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 第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七条 编制海洋观测网规划,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障国防安全。... 第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八条 海洋观测网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海洋观测网体系构成、海洋观测站(点)总体布局及设施建设、保障... 第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八条 海洋观测网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海洋观测网体系构成、海洋观测站(点)总体布局及设施建设、保障... 第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九条 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并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海洋观... 第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九条 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并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海洋观... 第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第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条 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 第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 第十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 第十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 第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 第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 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 第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制度。 承担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所需要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由海洋主... 第十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获取的海洋观测资料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九条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 第十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九条 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 第二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 第二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海洋观测资料,分析、预测海... 第二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应当根据海洋观测资料,分析、预测海... 第二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 第二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 第二十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海洋灾害警报... 第二十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的海洋灾害警报... 第二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应当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 第二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当地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应当安排固定的时段或者版面,及时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 第二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应当使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 第二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刊播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应当使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 第二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 第二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 第二十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分析统计结果,商本级人民政府有... 第二十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灾害分析统计结果,商本级人民政府有... 第二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平面变化和影响气候变化的重大海洋现象的预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预测意见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平面变化和影响气候变化的重大海洋现象的预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预测意见和评估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 第三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 第三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 第三十一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 第三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 第三十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三十三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 第三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 第三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 第三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 第三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 第三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 第三十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三十七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观测,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 第三十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 第四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观测,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 第三十九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洋观测预报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 第四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