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洋预报 第二十二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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