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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