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五条 海洋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海洋观测。对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通过校准保证量值溯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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