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