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观测与资料的汇交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海洋观测资料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