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观测网的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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