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