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3-12-29 共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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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 第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 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 第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 第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 第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 第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第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 第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 第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 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 第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 第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 第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第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生...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生...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 第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 第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二)...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第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 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 第二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二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 第二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 第二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第二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 第二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三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 第二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三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 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 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 第二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生态... 第二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 第二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第二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 第二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 第二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第二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 第三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三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 第三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 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三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第三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 第三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 第三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 第三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三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 第三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 第三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三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三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