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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