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