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