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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