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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