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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