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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