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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