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