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立法参考资料和条款释义送交常务委员会。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未按规定期限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等有关立法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等有关立法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