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或者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在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次数或者隔次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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