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案前,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案前,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