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调整事项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地方立法顾问、咨询委员等征求意见。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征求本区县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在要求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书面修改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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