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